2023年11月19日,我在北京马路上骑自行车的时候,遭遇了一场车祸,险些丧命。我高一时的一个同学得悉后,邀请我堂弟一起赶到医院去看我。他非常难过,他对我堂弟说,他这一生对我感念至深,他认为好人不应该没有好报。他告诉我堂弟,我们在高一上学时,他的腿摔伤了,其他同学虽然对他表示同情,但是无人照料他。当时只有我不辞辛劳的背着他上上下下,这令他终生难忘。
其实这个同学的姓名我都忘了,更不记得这件事情。但是他所说的我的做法又确实符合我的性格特征,我在初中和高中,大多数时候都是班里的班长,也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中的精神领袖,我初中时的校长直言,我这一生无论走到哪里,都可能会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领袖人物。我总是积极地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同学,我们学校里发生的许多事情我都有参与。
7月2日,我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法官选择了择日宣判。我这次交通事故后,去医院急诊和缝针以及后续的治疗花费了一万四千多元,迄今为止,虽经多次讨要,事故的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没有给过我分文医药费,但却先行起诉,向我索赔修车费。因为这起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为双方共同担责,所以对方认为我有赔偿其修车费的义务,先管我要起了修车费。
我研究过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决观点大致分成两派。
一派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非机动车无法定的赔偿机动车一方车损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体现我国法律人性化和文明化的一面。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伤害能力强多了,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应照顾弱势的非机动车或行人。我国许多省份和直辖市执行这一原则。上海、广东、天津、河南、河北等地均如此。
另一派根据《保险法》第60条,支持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和行人代位求偿,而且将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一视同仁。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责各赔偿50%;负全责的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执行这一原则的直辖市或省份有北京、重庆、内蒙古、辽宁等地。
这造成了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上海、天津、广东、河南、河北等地判决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无需承担机动车车损,但通过减轻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的比例来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北京、重庆、辽宁、内蒙等地则判决非机动车在有责任的情况下要赔偿机动车损失。
我正好生活在北京城,按照惯例,我在这场官司中是必输无疑,北京的律师和法官朋友们都建议我放弃抵抗。说实话,我也的确不想浪费时间和精力,打算花钱买教训,因为自然人是很难以个人的力量去改变一个地区的司法实践现状的。
但我国刚好在202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提出各地法官要“类案检索,同案同判”。我国政府之所以发布这一法规,目的就是为了整治全国各地同样的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一司法乱象。因为各地各自为政,给司法腐败份子制造了权利寻租的空间,也在民间制造了许多民怨。同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完全不一样,当事人心里当然很不服气,所以民间的确有许多人因为这个原因到处喊冤。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使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我这一次官司也并非必输的结局。我也以此为出发点来撰写我的答辩词,显然这份答辩词让主审法官陷入两难境地。按照惯例,她应该参照北京市既往的判决书,判决我赔偿对方修车费。但是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在我提出类案检索,同案同判的请求后,她又无法草率地判决我输。所以这场官司她也无法当场宣判,只能慎重考虑,选择择日宣判。
北京法律界的朋友们依然给我泼冷水,告诉我不要有任何期待了,北京市的法官们没有那么有情怀,因循守旧对他们来说风险最小。但也有几个朋友在劝说我坚持下去,因为他们和我最初的观点都是我打赢这场官司,将会扭转北京市在同类官司中的判决惯例,不但为我自己,也为今后出现类似纠纷的其他弱势群体争取了应得的利益,是在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公益。
因为在我们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将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事故区分对待,就是为了照顾马路上的弱势群体一方,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文明化。我个人可能是赔得起修车费,但是将来其他的比我更弱势的穷困行人或非机动车主在遭遇类似情况时,也许要因为赔偿机动车的修车费而倾家荡产,既受伤又致贫。所以如果我坚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甚至像我过去为推动国务院废除城市收容管理条例那样,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同案同判,促进各地像上海等地一样地执行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那么我将造福很多人。
但是打官司真的很累,这是我人生的第一场官司,我但愿它也是我人生的最后一场官司。北京市司法系统的朋友都劝我投降,吃点亏,早日了结,去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在疲乏的时候,我也是这么想,因为赔偿一点修车费,并不会对我造成多大的损伤。我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我的人生目标是在生命科学的深水区继续探索,为将来的类似于我母亲的病人寻求一条求生之路。
只是当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些特别困难的人也遭遇同样的判决时,恻隐之心难以遏制,同时对同案不同判这一司法牛皮癣深恶痛绝。这一现象让我国法律就像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一样,可以被任意解读,最终太过灵活的裁决权可能被一些腐败分子用来牟取私利,导致我国虽然有法律,但是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却很差。
我以前从未涉足过这一领域,也未能对那些遭受同案不同判的人感同身受。我小时候其实怀抱的是“上医治国”的理想,希望改进我们这个社会。我从上初中一年级开始,就表现得与众不同,对学校里的各种不公正现象深恶痛绝,在其他人都害怕过问的情况下,自己毫无畏惧,不惜冒着风险去过问。正因为这一性格特征,无论我到了哪所学校,用不了多久就会被同学和老师们推选为班长和学生会主席。
在自己可能即将要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命运的时候,按照我既往的个性特征,我是想站出来大声疾呼,推动我国政府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落实,促进我国司法的进步。因为我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最后未必能成功,但相信多少会发挥一点作用),许多人不具备这一能力,他们甚至连写份诉状都要花钱请律师,更不用说在舆论平台上为自己争取支持了。
我这几天其实比较挣扎,两种思想不断地在我脑海中斗争。想放弃,也想努力。最终选择了在不对自己的学业和事业造成较大影响的前提下,适度尽力,在法律给予我的诉讼权限内,尽我所能地去改变北京市既往的审判惯例,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推动类案检索、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的落实。但这注定了是一场很辛苦的诉讼马拉松,也许要经历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和抗诉四个环节,每一轮诉讼都会耗费不少的心血。因为我面临的每一次诉讼,都会让主审法官或检察官为难,他们同样有自己的压力,按照本市惯例审判对他们来说是风险最小的。
我之所以选择这样做是想到了我们所有人都可能会在马路上遭遇同样问题,尤其是我们的老人和孩子。如果按照北京、重庆、内蒙古、辽宁等地的惯例,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遵循的就是非常冷血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这在今天的全世界,都算得上一种落后的法律实践。
我今天面临着当年孙志刚因为城市管理收容条例而惨死的同样的局面,不合理的法律条规和法律实践惯例,会造成许多悲剧。从细微处改进社会的一些规则,也能拯救生命,拯救家庭,这就是“大医治国”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在孙志刚案出来后,我作为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人,敢于站出来大声疾呼,对促进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今天,我为什么又想因为厌倦疲劳而逃避呢?
社会的进步靠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共同努力,四年前,犬子中考,我在送考的路上对他说,儿子,你努力学习,将来有机会的话,可以出国,去发达国家过更舒适点的生活。我儿子对我说,爸爸,这里才是我们的家,为什么我不留在这里,努力改进我们的社会,改进我们同胞们的生活呢?我儿子当时的这句反问令我惭愧得很。舐犊情深,我希望自己的孩子去过更舒适的生活,但是孩子却怀抱着和我少年时代一样的梦想,希望促进社会的进步,建设自己的家园。
我今年四十五岁了,身为一个父亲,我时常想的是,我能做些什么,对改进我们的后代,改进千千万万的下一代们的生活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古人已经给了我们答案,这个答案便是“勿以善小而不为”,从小事做起,一件小事看起来很小,但却可能可以影响到许多人,影响到整个社会环境。
当年我参与到孙志刚案时,是出于义愤,我并没有想过我们那样做社会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但是结果却是相当美好的,今天的年轻人外出务工,就再也不用像我们那个年代的年轻人们一样,因为没有一张暂住证(在非常时期,甚至有暂住证也不管用,因为联防队员会把我们的暂住证撕掉,把我们当盲流处理)而像做贼一样,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胆战心惊的活着。
我至今仍然为自己没有对这一事件袖手旁观而深感自豪,相比起绝大多数忍气吞声和碌碌无为的人,我起码是对社会进步有所作为了。梁启超说自己“饮冰十年,难凉热血”,他又说“千载暗室,一灯即明”,热血是一个人的天性,不但饮冰十年,难凉热血,恐怕饮冰一辈子,热血的人还是会很热血。许多黑暗的社会现象,确实是只要有一个人肯坚持,就可能会发生很大的改观,达到“千载暗室,一灯即明”的效果。
这场诉讼马拉松也许会持续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但我自己也已经调整好了心态,预备在学习与工作之余,与其共存一段时间。也许是命运之神选择了我来做这件事情,让我为推动这项改革而出点力。可能十年、二十年后,我追忆往事,也会像现在追忆当年参与到孙志刚案,促进我国国务院废除城市收容管理条例一样自豪。因为这一需要耗费心力和智力的善举一旦成功,必将惠及许多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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